各区政府、建设局、镇政府:
为了加强对村镇建筑市场的管理,特制定《厦门市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并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村镇个体建筑工匠从事资格管理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建筑活动的建筑工匠,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村镇建筑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 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规定经过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方可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五条 各区、镇应将持证的建筑工匠组织起来,参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的施工,取缔无证工匠营业。
第六条 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能够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学历证书。
第八条 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镇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建设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
第九条 建筑工匠资格管理部门每年对《证书》持有者进行年检,年检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筑工匠在年检当年的6月1日至7月1日期间向资格管理部门(发证机关)提交《证书》。
(二)资格管理部门在审查有关资料后,应对村镇建筑工匠资格检验做出结论,记录在《证书》中的检验记录档内,年检结果8月1日前报市建委村镇处备案。
(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材镇建筑工匠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质量好的,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村镇建筑工匠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发生过两起和两起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村镇建筑工匠在二年中未从事工程建设的,为不在岗。
第十条 年检为“不合格”,应停业整顿三个月;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取消《证书》,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连续两次年检“不在岗”,需要重新注册认定。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应停业整顿,并限期补办年检,两年不按规进行年检的,取消〈证书〉。
第十二条 遗失《证书》,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建筑工匠承包工程的范围限于施工村镇三层半以下的私人房屋及设施的建设、2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的修缮及维护。
第十四条 建筑工匠不得承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及无《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和《建设许可证》的村镇建筑工程。
第十五条 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标准合同文件),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承包合同应提交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工匠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匠只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下工程项目施工工作。
第十七条 建筑工匠承包工程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完成的,必须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的组合,并确定协作内容后,方可承建。
第十八条 建筑工匠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返修,其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建筑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的规定、规程,对所承包工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材和建筑配件,应按规定做好建材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在福建省内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村镇建筑工程,但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
(四)不按规定参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