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建设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镇财政所:
现将《厦门市村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厦门市村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闽政(1997)5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是指村镇个人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或公益性、营业性建筑物所应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该项配套费主要用于村镇所在地的道路、排水、绿化及“五改”(改水——饮用水和排污水、改路、改厕、改圈、改房)、“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等项目。
第三条 村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各镇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未经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第四条 在镇、村范围内申请建房的,按市建委、市物价局共同确定的收费标准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开工前向镇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 各镇收取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金额上缴镇财政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财政局和区建设局对各镇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镇政府所收取的配套费原则上50%用于各村的基础设施建设,50%用于镇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需跨村或跨年度集中使用,应经镇政府和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共同商定,并做好各村各年度配套费使用的调剂平衡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村镇建设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财务台帐,坚持批准使用“一支笔”,做到财务公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镇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每年底要公布当年配套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各村委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未缴纳配套费先行开工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立即停建,限期补交,并从开工之日起每天收取1%的滞纳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