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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09-07-13 ] 点击: 字体: [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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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勘察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与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设[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下载: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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