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所:
我市目前仍有许多老旧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虽有部分老旧建筑进行了抗震设防,但抗震设防标准低于现行国家的标准,这些建筑要继续使用,需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
为统一全市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经研究, 2002年前已建建筑的抗震鉴定与加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下简称《89规范》)设计建造的建筑,在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年限前提下,其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仍执行《89规范》。但若个别建筑要求从抗震加固完成之日起,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则其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必须严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下简称《01规范》)执行。
二、凡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未达到《89规范》设防要求的建筑,依如下情况执行不同的标准:
(一)、后续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25年的建筑,其抗震鉴定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以下简称《95鉴定标准》),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可按设计使用年限25年来取值,其抗震构造措施也同样按设计使用年限25年确定,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荷载按新规范执行。
(二)、后续设计使用年限要求达到50年以上的建筑,其抗震鉴定仍执行《95鉴定标准》。抗震加固设计时,其地震作用应按《01规范》执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荷载按新规范执行,抗震构造措施按与《95鉴定标准》相对应的《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TJ116-98)执行。
三、凡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25年。
以上通知,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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