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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强制性规划指标管理的通知
[ 2004-07-22 ]    点击:    字体: [ ]

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建设项目违反强制性规划指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尤以绿地率不足、配建停车位不足、超建筑密度、面积、用地红线等问题最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我市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的进一步提升。

   为更好地实施城市规划,提高海湾型城市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培育诚信市场。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98号)有关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规定,在设计文件上对绿化布置。绿地率指标等规划指标有意弄虚作假。

二、 设计单位应遵循“独立、公正”的执业原则,扭转设计只对业主负责,不对政府负责的观念,客观地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件及其强制性指标(建筑面积、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建停车位、用地和建筑红线位置等各项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三、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许可机关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建筑物空间位置的准确性负责。

四、 监理单位必须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许可机关核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及时核验,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备,并对核验的及时性和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五、 受委托的测量单位应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   建设管理、规划和市政园林局等政府部门将加大对上述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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