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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到局窗口办理行政事项须提交身份验证资料的通知
[ 2008-12-02 ]    点击:    字体: [ ]

各相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闽建法[2004]39号文第十三条的要求,自200793日起,凡在我局办事窗口申办行政事项和领取文书,均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和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期限和权限等内容,申请人指定代理人代收行政许可文书、证件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

  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件的,窗口不予办理。

  地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附件:授权委托书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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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5251439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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